一、概要
文达于1979年9月13日脱离南非而独立,仅被南非共和国和其他“家园”国家承认。
文达实行的是1963年南非商标法、1971年商标修正案和1971年商标条例并已做必要修订。
文达未加入任何国际公约和条约,但是承认南非所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并承担义务。
二、申请人
与南非规定相同。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注册在A部,B部为经过使用可获得注册的商标。
四、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下列标志商标局可拒绝注册:该地区的徽章或公章;用以表示政府身份的文字、字母或图形;在商业中合理使用的标志;可能引起欺骗或混淆,或者违背法律或道德的标志;冒犯他人或引起他人反感的标志;姓氏、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仅仅表示商品或商业中通用的字母和/或数字或图形的简单组合。
五、分类
分为42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与国际分类相同。
六、公告和异议
通过审查的商标申请在官方公告上刊载。公告后异议期为2个月;申请人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答辩。
七、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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