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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物业税课税缴付通知

2018-06-15 11:36:19   来源: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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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徵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 4 个月内(如在17-18课税年度,即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 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 公用表格 : 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 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有关纪录。

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                                       适用业权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 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 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
 

本文关键字:物业税课税 税务局 物业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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