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17:28:26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商标国际注册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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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
协定缔约方成员国(除中国外有52个国家)分别是: 阿尔马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中国
纯议定书缔约方(21个成员国)为:
英国 |
丹麦 |
芬兰 |
挪威 |
瑞典 |
冰岛 |
爱尔兰 |
希腊 |
爱沙尼亚 |
格鲁吉亚 |
立陶宛 |
土库曼坦 |
瑞士 |
乌克兰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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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新加坡 |
土耳其 |
澳大利亚 |
韩国 |
赞比亚 |
商标国际注册为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通了一条新的渠道,即除了通过代理向各国注册当局提交单一的注册申请外,还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
然而必须明确,不要认为申请了国际注册,其商标就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没有英国、日本等国家。
因此,即使取得了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也只能在它的成员国有效,而且必须是指定的,也就是说没有指定的也没有效。
甚至申请时即使指定了,也不见得有效,因为指定国还要审查,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或有在先注册人,商标会被驳回,当然也就不能有专用权了。
商标国际注册为成员国注册商标申请增加了一条到国外注册的方便途径,它省时、省力、省钱,但决不是申请了国家注册,就全世界各国家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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