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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商标注册

2012-04-23 17:26:25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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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西南非洲纳米比亚于1990年3月18日独立,延用独立前1974年1月1日生效的西南非洲商标法。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使用商标或拟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可申请商标注册;任何人如 欲向拟成立的公司转让其商标,也可申请商标注册

三、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商标注册簿分为A部和B部。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证明商标除外)可注册于A部,依旧法注册的商标视为注册在A部。
B部为通过使用产生注册性的商标,注册官有权将A部商标转移到B部。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要素
国徽或国印,表示政府身份的文字、字母或图形,贸易中要求合理使用的标志、可能造成欺骗、导致混淆、违背法律或道德、构成对他人的冒犯或引起他人讨厌的标志,姓氏、地理名称、对商品的描述性文字、仅仅表示商品或行业通用字母和/或数字和图形的简单组合。

五、分类
采用国际分类,每个商标每个类别要求分别申请。

六、要求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书一式2份,语言为英语或南非荷兰语;3.8份黑白商标图样,最大尺寸为8.4cmx26cm,另附2张最大为5cmx5cm图样供公告用。

七、程序
申请文件向南非比罗陀尼亚的西南非洲/纳米比亚商标局提交。

八、上诉
如对商标局决定不服,可于3个月内向法院上诉,并必须在此后6周内审结。

九、公告和异议
核准后的申请将在政府公告上刊载。商标局有权要求商标申请在核准前和核准后两次公告。异议必须在公告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人须于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答辩,否则其申请被视为放弃。

十、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届满可续展10年。

十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带商誉或不带商誉转让,但是联合商标,即同一持有人的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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