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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商标注册

2012-04-23 17:26:13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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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马拉维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68年的商标法。依据1957年联邦商标法在原“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现在的津巴布韦,马拉维和赞比亚)注册的商标,在联邦1963年解散以后在马拉维仍然有效,并在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申请续展;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4.商标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商品分类方法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样。商标申请采用一个申请一个类别的原则;
5.马拉维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用来表明该商品和商标所有人或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关系的标记。该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马拉维商标注册分为A、B、C和D部。A部和B部和英国以前的法律规定相似。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除非有注册官或法院的命令,不被视为有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注册官有权对显著性提出初步意见。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注册官认为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形象用在商标上,注册官在审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的同意函。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或者对其使用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注册官可以拒绝接受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注册申请:
1.“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
2.英国女王或皇室成员的标志或仿制品;
3.“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字样,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红底银色或其他类似颜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
4.与英国皇家、英联邦、军队等有关的标记;
5.注册官经常公告的一些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有权申请注册。
对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主张所有权的人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而打算在商标公告之日起6个月或注册官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的,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五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签署的委托书;
2.商标电子版(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3.10张商标图样(如果指定颜色,提供10张彩色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并在马拉维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供经公证的优先权文件,非英文文件应附英文译文。
(二)申请程序

注册官将对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或申请听证,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注册官可以附条件地接受注册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放弃专用权。
(三)办理申请程序的期限
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答复官方意见。可以申请延期2个月。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注册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应在获准注册之前或之后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注册官附加的条件或限制应一并公告。
(五)商标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异议申请应附理由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2个月内应提交答辩。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2个月的延期,如果注册官认为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规定适当的时间。双方应向注册官提供证据并举行最后听证。注册官的决定可以向法庭上诉。
(六)上诉
对审查官的任何命令或决定都可以向法庭直至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在3个月或者在法庭或法院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出。
(七)注册效力
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将赋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相关产品上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得主张侵权赔偿。

如果第三人或其业务前任在商标注册人或其前任使用或注册该商标之前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则不得阻止或限制第三人对近似商标的继续使用。

六、注册的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为申请日起7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4年。
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

注册官在商标即将到期前将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不续展,注册官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仍不续展,注册官可以注销该商标注册。注册官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该商标的注册。
申请续展所需文件:签署的委托书。

因未续展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后1年内,对于任何注册申请而言仍应视为已注册商标,除非能够使注册官认为该商标在被注销之前3年内未被善意使用,或者对于被注销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

七、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被善意使用的愿望或没有被善意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八、商标的许可及转让
(一)许可

商标所有人可以许可注册使用人使用商标。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注册人可以在2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
商标许可所需文件:经双方签字并见证的许可协议,不需认证;经过双方签署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双方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
因转让、让与或其他法律行为获得注册商标,必须向注册官申请注册其权利。如果注册商标不随商誉一起转让,注册官可以要求公告该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随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商誉随时转让,可以在部分注册商品上转让也可以在全都注册商品上转让。
未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在法庭上不得作为商标权利的证据,除非法院有相反决定。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由受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

九、撤销(注册内容的修改)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官发布命令,修改商标注册的有关事项。

原在A部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事项在该商标7年注册有效期满后将在各个方面被视为有效,除非该商标注册由于欺诈而获得,或含有不道德或不良因素,或对该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欺骗或混淆。

十、其他

可选用“注册商标”标记。
对注册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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