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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商标注册

2012-04-23 17:21:39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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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法律构成:

   (1)1981年12月21日实施的第1981-56号商标法;之后该法又根据1984年6月22日颁布,1985年1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改;

   (2)1984年制定,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条例。

   过渡性规定:

   1985年1月日以前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根据新商标法办理续展,该日期之后的商标注册不再依据旧商标法授权。新商标法适用于根据旧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同时不减少根据旧商标法获得的商标权利。

   2.根据巴巴多斯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权的获得基于商标注册

   3.巴巴多斯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

   4.1985年3月12日起,巴巴多斯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作为商标注册分类;

   5.巴巴多斯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任意的或想象的设计、名称、笔名、地理名称、标语、图形、浮雕、字母、数字、标签、包装设计、标记、印刷品、邮票、印章、装饰图案、花边、颜色的组合和构图、商品的形状和容器的形状等。

   商标文字中含有除罗马字母以外的字母或文字的,在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供该字母或文字的译文或译音,并说明其属于何种语言。所提供的上述说明必须由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背书。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下列要素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形状或外观图案的标志,以及含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工业功能的外观或形状的标志;

   2.单独含有在商贸活动中可能导致对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原产地或供应时间进行描述的商标,此类商标是否可获得注册也取决于商标在巴巴多斯或其他地区投入使用的时间,或商标在其他地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性的时间;

   3.单独含有在巴巴多斯的商贸活动所使用的语言中,或是出于善意,或是在已成为惯例的商业行为中,已成为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商标,是否可获得注册也取决于商标在巴巴多斯或其他地区投人使用的时间,或商标在其他地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性的时间;

    4.除了集体商标以外,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已不能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标,是否可获得注册也取决于商标在巴巴多斯或其他地区投入使用的时间,或商标在其他地区被认为具有显著性的时间;

    5.侵害公共道德或能够导致对和平或平衡的破坏的标志;

    6.在商贸活动中使用该标志导致他人或公众对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生产程序、特征或使用性能产生欺骗的标志;

    7.模仿盔甲装备、旗帜的标志,或是模仿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标志、名称、首字母或是缩写的标志,除非根据实际情况,有关的政府或国际组织授权将他们作为商标、服务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

    8.伪造或模仿官方标志或表明金属纯度的标志,除非该标志的使用经过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有关部门的授权,将其作为商标、服务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

    9.容易误导公众产生混淆的标志、有效期满未办理商标续展的标志,以及在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交前3年被放弃、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标志;

    10.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似并可能误导公众的标志;

    11.与他人在巴巴多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似并可能误导公众的标志,并且商标申请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在先使用商标的;

     12.与他人在巴巴多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似并可能误导公众的标志,并且商标申请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企业名称的在先使用的;

    13.对他人在巴巴多斯驰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进行复制、仿冒、翻译或描述并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

    14.侵犯他人商业利益并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15.已在它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除非获得其商标所有人或代理人的授权。

    上述1-14项中,如果获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则可获得商标注册

    以下标记不得在商标中出现:


1.含有“标准”、“专利”、“注册专利”、“注册商标”、“工业设计”和“版权所有”字样的;

    2.含有皇家徽章、旗帜或纹章的标志;

    3.含有皇室成员的徽章或纹章的标志;

    4.含有政府首脑的徽章、标记或纹章的标志;

    5.含有能够导致他人误认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制造、销售及经营已获得皇室或政府首脑特许或授权的标志;

    6.含有巴巴多斯政府或国家所使用的徽章、旗帜和纹章的标志;

    7.含有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保护的“红十字”、“日内瓦十字”的标志,或是含有白底红字的日内瓦十字图案,以及红底白字或红底银字的瑞士联邦十字图形的标志;

    8.含有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保护的白底红新月图案的标志;

    9.含有1949年日内瓦大会所保护的伊朗所使用的红狮及太阳图案的标志;

    10.含有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志;

11.含有北欧日耳曼国家政府间合作标志的标记。

上述第2到11项中,如果获得相关的个人、协会、组织或官方机构的许可和授权,则可获得商标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在先申请人或享有最早优先权的人将获得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巴巴多斯的商标主管机关是工业产权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1.由商标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商标图样6张。

申请优先权的有关规定:

优先权申请必须在商标申请时一同提出,并说明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国家、申请日及申请号等情况。优先权申请应当在基础国商标申请日后6个月内提交,同时,经过公证的优先权文件,连同其英译文,应当在巴巴多斯的商标申请提交后的90天内提交。

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附有规定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协议书副本。同时,集体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的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1.集体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的使用条件的变更情况通知工业产权局;

2.缴纳相关费用;

3.工业产权局对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进行审查;

4.工业产权局将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变更情况刊登商标公告;

5.工业产权局将接受变更登记的通知发给集体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由巴巴多斯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的形式审查,并且审查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包括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提交的优先权文件和在巴巴多斯官方认可的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而提出的6个月的优先权文件。然后,进行商标的实质审查。如果官方认为商标申请不能给予注册,商标申请人将接到官方的商标审查报告,同时申请人有60天的时间对审查报告给予回复。之后,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决定是否同意该商标注册,或只是准许该商标在所申请的部分商

品或服务项目上给予注册。

同时,工业产权局也可以在商标审查后提出注册条件,商标申请人如果接受该注册条件,则应当在30天内予以回复,超过此期限,商标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如果申请人对该注册条件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接到注册条件起60天内将其异议理由通知官方。

六、商标的驳回

对巴巴多斯工业产权局局长的决定,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日起14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文关键字:巴巴多斯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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