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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商标注册

2012-04-23 17:21:21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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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巴西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随着巴西议会批准通过关贸总协定,并根据1994年12月30日的第1355号政府法令,巴西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

    为遵守Trip8协议的有关规定,巴西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第1355号政府法令,通过了将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号商标法。之后的1999年9月9日,巴西专利商标局颁布了第150号实施条例,宣布将于2000年1月3日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签订了协调各国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在生效前,尚待各国议会的批准通过。议定书的要点包括,10年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表明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地理名称以及原产地名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在成员国允许平行进口的存在、在存在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要求的国家,商标注册后五年内不使用可以被撤销等。

    2.商标法律构成:

    (1)1971年12月21日制定的第5772号工业产权法,1971年12月31日生效;

    (2)1977年12月1日的第6480号法律;

    (3)1992年8月24日生效的第635号法律;

    (4)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号商标法;

    (5)实施条例:1975年9月16日生效的15号条例,1980年11月25日生效的第46号条例,1981年5月1日生效的第49、50、51和52号条例,1982年4月12日生效的第61号条例,1984年3月1日生效的62号条例,1986年4月15日生效的80号条例,1986午9月2日生效的81号条例,1993年2月9日生效的109号条例,1993年12月生效的112/93号条例,1994年8月4日生效的123/94号条例,1999年9月9日生效的150、153号条例,1999年12月21日的154号条例。

    3.巴西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其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商标注册

    4.商标的种类:

    巴西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此外,商标法还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特有的广告短语进行保护。

    5.巴西于2000年1月3 H起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并且不接受—件商标申请包含多个产品或服务类别的做法,而是采用每件申请只包含一类产品或服务,并且单独缴纳官费的做法。

    6.巴西是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签字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Trips协议成员国。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巴西的商标主管部门为巴西专利商标局,巴西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

    2.申请所需文件(包括注册和续展申请):

    (1)商标申请书:一式三份,说明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等,并且必须由巴西当地的商标代理人或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已有效地开展了与所申请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领域内的商业活动;

(2)委托书:由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指定巴西当地的商标代理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商标图样:15张,单纯由大写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除外;

    (4)缴纳商标申请的官方费用;

    (5)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必须在商标申请时同时声明,并且附送优先权文件,说明优先权日期。优先权文件可在商标申请时一并提交,也可在申请日后4个月内提交。外文的优先权文件无须办理认证,但需附相应的译文。

    3.审查:巴西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申请做形式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实质审查(在先权利商标和冲突商标的审查);回复官方驳回的期限为60天,逾期不回复,商标申请被视为放弃。

三、商标的驳回和上诉

    巴西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以及对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均可以在该决定发出之日起60天内申请复审。异议人可以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也可在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后,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四、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申请人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专有使用权对外转让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且商标注册对商标权的完整性和商业声誉提供了法律保证。

    巴西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从获得注册时起算。商标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商标续展申请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交.同时,商标续展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交商标申请,增加额外的官费。

    商标续展申请所需文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相同。

五、商标的异议

    获得巴西专利商标局审查通过的商标申请,以及官方的裁定和决定商标异议和复审申请,均在商标公告上登载。商标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60天内,他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对上述异议期不允许申请延期。商标异议可以基于下列理由提出:

    1.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即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冲突;基于商标的在先使用;

    2.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将其申请注册的;

    3.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商标异议的,如果异议人的商标未在巴西申请注册,则必须在提交异议申请的60天内,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被异议人可以有60天的答辩期。

六、注册商标的撤销和失效

    商标注册后5年内,可以对该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商标撤销申请须向联邦法院提交。此外,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导致对侵权人的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兼备。

    要求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也应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出。而以商标未使用为由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应在商标注册后的第5年提出。

    注册商标可因如下原因而失效:

    1.注册有效期满而未办理商标续展;

    2.商标所有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权;

    3.根据巴西商标法,外国人(包括个人或公司企业)应委托巴西当地合格的律师代理其向巴西专利商标局提交各种商标申请,或代理其向巴西行政机关或法院办理各种法律事务,但该外国人未做此类委托。

七、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实际使用须与注册商标的图样保持一致。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在颁发商标注册证时,或是商标续展时,巴西均无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而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注册人在5年内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则他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此外,商标的使用包括对所注册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而对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使用,将导致对未使用部分的商品或服务的部分撤销。

    商标许可时,许可使用被认为是商标的使用,虽然巴西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要求是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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